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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中既关涉春香、张茂七两人之间的奸情,又事关朱弘史的强奸案情。
包公判决是,朱弘史因强奸杀人,当然要以命相抵“合拟大辟之诛”
,而春香、张茂七通奸且有私谋,判处流配。
这样的判罚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呢?
我们来看《宋刑统》中是怎么规定的:“诸奸者,徒一年半;有夫者,徒二年。
部曲、杂户、官户奸良人者,各加一等。
即奸官私婢者,杖九十。
奸他人部曲妻、杂户、官户妇女者,杖一百。
强者,各加一等;折伤者,各加斗折伤罪一等。”
而对于与亲属之间及辈分高的人相通奸或强奸,破坏伦常纲纪者,则明显加重处罚:“诸奸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,若妻前夫之女及同母异父姊妹者,徒三年;强者,流二千里;折伤者,绞。
妾,减一等。”
而如果“诸奸从祖祖母姑、从祖伯叔母姑、从父姊妹、从母及兄弟妻、兄弟子妻者,流二千里;强者,绞。”
对待以下犯上的奸情,也同样处罚较重。
如“诸奴奸良人者,徒二年半;强者,流;折伤者,绞。
其部曲及奴,奸主及主人之周亲,若周亲之妻者,绞;妇女,减一等;强者,斩。
即奸主之缌麻以上亲,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者,流;强者,绞。”
对于地位相当的普通人之间的奸情,以及强奸罪又如何处置呢?《宋刑统》规定:“诸和奸,本条无妇女罪名者,与男子同。
强者,妇女不坐。
其媒合奸通,减奸者罪一等。”
也就是说,两人私下彼此相悦而成奸情,男女同罪。
如果是有媒人说合相通,减一等。
综上,宋朝对普通人之间的和奸私通罪的判罚,较于明清,相对较重,一般是徒刑几年,而明、清处罚的是杖罪。
但对强奸罪判罚,较于明清,则相对较轻,一般是流放。
而明、清则是绞刑。
由此观之,《包公案》作为明人作品,对宋代刑律的了解、把握还是颇为专业、到位的。
也说明不论是民间流传还是文人墨客的杂记对宋、明法律的流脉都有一定的认知度与普及性。
尽管各朝对犯奸的律令大同小异,但在具体案例中,又因现实案情的复杂性和现实性而判罚不同。
《包公案》第八十则《房门谁开》就是一个典型事例。
故事讲的是一老翁晏谁宾污贱无耻,生儿从义,为其娶媳束氏。
晏谁宾屡次挑逗儿媳,后束氏勉强应从,两人成奸,但心中怨恨。
一日,丈夫外出,束氏料到公公必来,故意让小姑金娘陪睡。
晚上公公来敲门,束氏开门躲入暗处,公公登床要行好事,金娘说,“父亲是我也,不是嫂嫂”
。
第二天一早,发现金娘自缢在束氏房内。
束氏心中害怕,跑回了娘家。
哥哥束棠出主意说,“他家没伦理,当去首告他绝亲,接妹回来另行改嫁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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